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强化规范性、权威性和合法性,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开展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06]18号)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审查审批,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分初审、审查、审核、审批四道程序,实行“逐级审查、分级负责、责任追究”的办法。
第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是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审查、审核、审批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开展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审核、审批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机构编制法规和保密规定情况;
(二)各类机构总数、级别、类别、性质、规格、主管部门、经费形式等情况;
(三)各类编制总数、各类领导职数、各类领导人数、实有在职人数及在编状况、所占编制类别等情况;
(四)单位主要职责情况。
第六条 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公开单位,负责收集、编辑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其职能处(科、股)负责人是初审责任人,其分管领导是审查责任人,其主要领导是审核责任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审查、审批工作,其相关职能处(科、股)负责人是审查责任人,其分管领导是审核责任人,其主要领导是审批责任人。
第七条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审查、审核、审批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单位的职能处(科、股)负责人初审后,填写《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单位信息审核表》(附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公开单位分管领导审查后,在单位内部公示;
(三)公开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本报机构编制部门;
(四)机构编制部门相关职能处(科、股)负责人初审后,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政务公开信息审查审批表》(附后),提出初审意见;
(五)机构编制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上网公开;
(六)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政务公开信息,由相关职能处(科、股)负责人审查后,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政务公开信息审查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后,上网公开。
第八条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初审、审查、审核、审批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需要调查研究的,经本级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之申请公开单位延长理由。
第九条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的审查审批,要严格坚持“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密级文件不上网、一般性文件征得发文单位同意后上网公开,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与保障涉密信息安全的有机统一。
第十条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审查审批,要建立工作台帐,做到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信息规范有序和有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授意、指示下级单位或个人上报虚假信息。信息数据在上一级审核中发现与事实不符的,原则上应退回下一级重新核实上报,未作退回处理而在本级自行进行修改的,由本级对其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强化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审查、审核和审批中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公开信息遗漏、出现重大错误的;
(二)未经审查、审核、审批,擅自对外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涉嫌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审查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