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众到编办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工作服务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项;凡办事居民群众前来咨询或所带手续、材料不齐时,必须一次性告之所需材料及手续。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限时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对上级交办的有规定时限的事项,按要求的时限办结。
四、对群众咨询、投诉、建议反映有关问题需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登记,调查处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申办人对办结时限有要求但在编办权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应向申办人说明原因,并解释清楚。
六、对无时限规定的,要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并严格执行。
七、工作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工作事项,并保证办理的质量,严禁推诿拖拉。对未按上述规定,因工作失职、失误、效率低下,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而未办结,情节较轻的,予以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和相关规定处理,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