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区委、区政府负责机构改革、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和副局级以上企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综合、协调、监督机构。委员会由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一、任务和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委,省、市政府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全区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2、研究制定全区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审批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各街道、乡镇(场)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区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3、研究制定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街道、乡镇的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研究制定区级机关之间、区级机关各部门之间、区级机关及各部门与街道、乡镇(场)之间的职权划分方案;负责组织实施区直机关审批制度改革,指导街道、乡镇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4、审批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街道、乡镇(场)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制定和下达区直单位非领导职数控制总量计划,并负责监督管理。
5、制定区级机关各部门和街道、乡镇各级机关的行政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制定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领导职数配备方案。
6、负责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制定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发展规划;贯彻实施国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审批区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管理形式等事项。
7、负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与机构编制有关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与审批权限
1、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办公会议制度,重要问题由编委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特别重大的问题经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区委、区政府决定;日常工作授权编委主任或副主任按规定处理,由编委办公室承办。
2、编委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3、编委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①讨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编委及省市区委、省市区政府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②审议区级机构改革方案和区直党政群机关副局级以上各工作部门的设立、调整和更名,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的,上报市编委批准。
③审议区直、乡镇机关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及区属副乡镇局级以上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上企业单位的设立、调整和更名,并报区委、区政府审批。
④审查批准全区党政群机关、副乡镇局级以上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及其所属的二级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更名。审查批准全区党政群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上企业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职数的调整、编制总额控制。
⑤研究确定全区党政群机关和有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及编制员额的调整;其它自收自支的二级事业单位和副局级以上企业单位增加人员授权区编委办公室审批。
三、办事机构
1、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
2、根据编委主任的安排,编委办公室负责编委办公会议的会务组织,负责会前的准备工作,提出会议的议题,办理会议决定的事项;办理机构编制报告,草拟提交区编委讨论的文件,整理编委办公会议纪要;负责全区党政群机关、国家事业单位和副局级以上企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的日常管理,随时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编委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文件审批程序
1、有关全区性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及重要问题的决定等,经编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审签报区委、区政府行文,其它机构编制文件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行文,由编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2、凡属机构编制的文件,均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并分别情况,按审批程序以区委、区政府名义或以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行文。
3、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省市区政府决定或通知办理的事项,需要以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行文的,均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4、属于日常具体工作的函件、通知、报告等,由编委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办公室名义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