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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进一步清理优化行政审批事项 着力打造全国最优办事环境
时间:2013-08-05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4月29日,市审改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和优化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部署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再清理、再优化,着力打造全国最优的标准化办事流程。

  一是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市直各部门行政许可及其子项、审核报批、委托办理、事前备案事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严格控制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1年内有效)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专门决定的范围内。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进一步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严格控制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国办发[2004]62、63号文、鄂政办发[2006]8号文的范围内。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三是进一步清理工业项目落地审批中的前置条件。这次清理的涉及工业项目落地审批过程中的前置条件,包括工业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设计、施工、注册登记等环节的前置条件。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上述环节的前置条件,依法清理、认定审批;对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上述环节的前置条件,目前仍在审批的,一律清理、上报。

  四是进一步清理公共管理事项。对目前没有纳入行政审批的范围,但带有审批性质,审批流程清晰,且面向社会、企业、公民的事项进行清理。清理的范围包括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市政府规章,省、市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五是认真开展学“标”、对“标”、制“标”、评“标”工作。一方面,对现保留的各类审批事项、前置环节和公共管理事项,结合上海、深圳、广州、杭州等同类城市该事项设定情况,逐项提出取消、保留、下放、转移的意见;另一方面,以上述城市最优标准为依据,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各部门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各类审批的前置条件和公共管理事项,从事项、流程、时限、收费4个重点环节着手,按照“减程序、减时限、减收费”的要求,逐一进行优化,并专门组织专家、企业、群众进行评“标”、定“标”工作,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实施,形成全国最优的标准化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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