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2013年度全区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地点
(一)年检时间: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年检地点:区编办
二、年检范围
凡经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备案),领取了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且证书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止的事业单位。
三、年检内容
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等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四、年检程序
(一)凡需年检的事业单位,从2014年1月1日起,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也可从区机构编制网http://www.923sa.com/或区编办QQ群153162130下载)。之后各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2013年度工作总结、经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2013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送交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3月31日。
五、有关要求
(一)凡需年检的事业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检,未经登记管理机关许可,且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3月31日年检截止后,除经登记管理机关许可暂缓年检的外,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做出年度报告标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律无效。
(二)凡需同时办理变更登记和年检的事业单位,先办理变更登记,再办理年检手续。
(三)为方便区直事业单位搞好年检工作,事业单位在办理年检手续时可先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电话预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事业单位较多的部门可上门服务、现场办公,具体事宜由各主管部门与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61001639
联 系 人:李玲
区编办QQ群:153162130
武汉市黄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